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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右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右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苗檢榮己八八執助三四九號函影本、戶籍謄本影本一紙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凰 榆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