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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446 號刑事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二0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五五三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八二號裁定,自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停止戒治所於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結果,未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竹檢崇護戊字第0七八三七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二0四號判處有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嗣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判決確定,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紀 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