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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4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八、一九四○、一九六五號) ,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陳明智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五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戒治滿三個月後,為戒治所評定合格,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八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尿液採驗並無毒品反應,是依執行結果,可認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五二號裁定書、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八一號裁定書、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一八號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戒執二字第六二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保護管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竹檢崇護丙字第○八四二二號函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三八號卷內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刑事執行卷宗查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永 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玉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