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0二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四0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0六三號裁定,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定期採驗尿液結果,未呈毒品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一二二七五號函等物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0三號判處有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判決確定,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郭 廷 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