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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6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五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八0九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第八一九號),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九五號裁定,自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聲請書誤載為七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定期採驗尿液結果,未呈毒品陽性反應,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護管束執行卷宗一卷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五四號判處有徒刑四月,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之刑,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凰 榆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