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二二號),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八十八年度聲免刑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涉嫌施用毒品,經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一六號裁定送台灣台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滿三個月,其成效評定為合格,再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0八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且未再犯,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三二四號函可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是受刑人前因同一涉嫌施用毒品事實,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部分,應認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文 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郭 廷 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