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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七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刑(八十八年度聲免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八二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確定,其強制戒治期間,曾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因戒治成效評估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九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惟因作業不及未能於戒治期滿前辦理出所事宜,迄八十八年十月十日戒治期滿,並於翌(十一)日因另案送臺灣台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灣台中戒治所函詢被告在所表現狀況,乃獲覆表示被告戒治成效評估合格,此有該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戒教字第一七四四號函暨臺灣台中戒治所受戒治人處遇成效報告表足憑,故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六號(聲請書誤載為第五○五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即無再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敏 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0-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