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甲○○因犯妨害風化、違反電信法、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妨害風化、違反電信法等罪,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茲聲請人又因被告所犯竊盜等罪,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確定,而聲請本院再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