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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7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八0號,偵查案號:

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0七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三三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四八七號裁定,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且未再犯,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一五七0六號函乙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呂聖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裁判日期:200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