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7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0三二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均未再犯,此有臺中戒治所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中戒教字第一九九五號函附受戒治人之尿液採集檢驗紀錄表影本及同年七月十三日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資料紀錄表傳真影本乙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竹東簡易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國 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