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正學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一四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確定,嗣強制戒治期間,因戒治屆滿三月,經成效評估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四四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現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尿檢驗,且經檢驗結果均未驗出有毒品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竹檢崇護丙字第16687號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雖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判決確定,即無再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 銘 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宛 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