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8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八七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0三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二號裁定,自八十八年九年二月十六日起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並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代為執行保護管束至八十九年七月八日止,今保護管束已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均未驗出有何施用毒品之反應,且於保護管束期滿後,迄今未涉有施用毒品案件,而被告除施用毒品案件外,亦未再犯其他刑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護助字第三四號函保護管束卷宗可稽,足證其在得自由施用毒品之情形下,仍能克制而遠離毒品,是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八月十五日確定之判決,即應認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