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二號
聲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二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四一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尿液採驗並無毒品反應,是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竹檢崇護丙字第六一三六號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是被告前因同一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確定判決,即應認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