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一九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七一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結果,未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一九三一0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五一0號判處有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九日判決確定,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紀 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