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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9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五一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六五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五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竹檢崇護丁字第二0二六五號函及所附採尿進行薄影本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另被告除犯毒品案件外,並未涉有其他刑案,且於保護管束期滿至今,復未再施用毒品,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五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該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本院經核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國 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