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犯罪事實部分並補充:WONIYATI於同年七月二日始被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證據部分並有外勞動態查詢結果一紙附於本院卷內可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柏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