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八七號,聲請書誤載為八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右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簽、戶籍謄本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執行回函等件在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