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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0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0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一、一八七三號;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八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0四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自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起停止戒治出所,並於保護管束期間採驗尿液無陽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竹檢崇護甲字第二二二六一號函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經確定之該案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