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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145 號刑事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尚凱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四三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二九號裁定,自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另案在新竹監獄,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新竹監獄代執行保護管束,其在監行狀良好,且定期採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執行戒治付保護管束名冊四紙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珮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淑 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