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六五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三六六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號裁定,自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驗尿結果,未再犯施用毒品行為,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二0三九六號函及採尿進行簿等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柏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