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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3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三八七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八六七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採尿送驗無(毒品)陽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三0四五八號函暨被告採尿進行簿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三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確定在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