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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3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九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八六八號裁定令入臺灣新竹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有臺灣士林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護管束指揮書及該署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士檢生字第二七七0一號函、及附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七紙在卷足稽,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確定在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