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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甲○○因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脫逃等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