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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甲○○因詐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鈺 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裁判日期:200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