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甲○○因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賴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