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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一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七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三二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陸軍明德訓練班執行護管束至九十年(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止,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定期採尿均呈毒品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護甲字第0三三三0號函附陸軍明德訓練班函及尿液監管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柏 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