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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峰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陳國峰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惟依被告執行戒治程序之結果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九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自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出所至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保護管束期間屆滿,而被告在此保護管束期間內,均按時向觀護人報到,且其尿液檢驗結果,均呈毒品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二月十二日竹檢崇護甲字第0三三三二號函及囑託代執行戒治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書誤載為採尿進行薄)附卷足稽,是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而無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柏 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