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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八0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十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0四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六六號裁定,自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執行保護管束至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止,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正常,定期採尿均呈毒品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護丙字第0三九四七號函及尿液監管紀錄表等資料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聲請書誤載為四月)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國 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