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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353 號刑事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因涉有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後,經本院准許羈押於新竹看守所,並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由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受理被告涉嫌強盜案件而將被告羈押迄今等情,此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以及本院九十年度聲羈字第一號押票、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號裁定、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聲觀字第三四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押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此期間均係在押或執行觀察勒戒中,應堪認定,則本件聲請沒收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