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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十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拾萬貳仟元即新台幣叁拾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