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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6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0二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七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九0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送驗結果,均呈毒品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護丁字第一三九四七號函及採尿進行簿等資料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竹東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