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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6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0四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0一號裁定停止戒治,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且檢驗均呈未再有施用毒品行為之結果,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竹檢崇護丁字第一三九四六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號判處有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確定之該案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