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六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三一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戒治一年期滿出所,被告顯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