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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6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三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四六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戒治期滿出監,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是被告前因同一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三號判處有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後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