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六號;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六四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自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停止戒治出所,並於保護管束期間採驗尿液無陽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一五二九九號函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雲 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