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七號;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六七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八六三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而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此有臺北監獄函附之採驗登記卡、在監考核暨獎懲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雲 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