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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7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一二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因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而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一五七00號函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之該案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一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送戒治所戒治。而於執行戒治屆滿三個月後,因戒治成效評估為合格,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六月十六日保護管束屆滿,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一二號裁定一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保護管束指揮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尿液採驗並無毒品反應,依執行結果,可認被告已戒除毒癮,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一五七00號函及所附之採尿進行簿附卷可按。是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為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之刑即無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永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 凰 榆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裁判日期:200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