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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7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一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六五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五九號裁定,自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驗尿結果,未再犯施用毒品行為,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一五六九0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 凰 榆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裁判日期:200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