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0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八五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一五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業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期滿,其強制戒治期間,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東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姿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