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三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九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一七六二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送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五三號裁定,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前往報到、採尿,且均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護己字第一七00一號函在卷足稽,依其保護管束成效,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確定之該案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姿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