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六一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因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而停止戒並付保護管束,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定期採尿均未驗出毒品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一七五九七號函附卷足稽。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確定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其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柏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