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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六九號裁定,而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五八號(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五八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出所。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向觀護人報到正常,經採驗尿液結果,均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七月九日竹檢崇護丁字第一七二0三號函(聲請書誤載為竹檢崇護甲字第一流七六四號)在卷足稽,依其保護管束成效,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嗣經確定之該案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鈺 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裁判日期:200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