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四二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四九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出所。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驗尿結果,未再犯施用毒品行為,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竹檢崇護乙字第一五六三八號函及採尿進行簿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鈺 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