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七一七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九七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送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嗣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因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而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案卷(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足稽,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七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鈺 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