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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878 號刑事裁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由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結果,並無毒品反應,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故被告因同一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四號判處之有期徒刑八月,認已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七二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三五號裁定,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多次採尿送驗結果,均未呈毒品反應,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竹檢崇護丁字第一九三0四號函(內含保護管束期間被告之歷次採尿進行簿)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即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秀 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