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右開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回證二紙,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函、拘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函(以上均影本)及被告戶役政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送達回證(以上均影本)具保人戶役政資料,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