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00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銘 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 明 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