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一三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0二號裁定,而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而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一九二七四號函(及採尿進行簿)在卷足稽。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一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該案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其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子 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 明 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