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七三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九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三號裁定停止戒治,並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前往報到、採尿,且均無陽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七月十八日竹檢崇護己字第一八二一二號函及所附之採尿進行簿在卷足稽,依其保護管束成效,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之判決,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明 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進 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