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三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五七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九四號裁定停止戒治,並於九十年三月六日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而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前往報到、採尿,經採驗尿結果,未再犯施用毒品行為(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護字第七二號保護管束執行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 寶 合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